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漠视法律大学毕业种大麻 受审获刑四年并罚金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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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化名)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无业,遂与黄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贩卖为目的在北京市多地种植大麻植物并进行加工处理,企图利用这种隐蔽方式种植毒品的方式作为“生财之道”。在一年多的时间中,王某与其他共犯分工负责,种植了大量大麻原植物,并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获利。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三中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种植并向多人多次贩卖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判决。
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朝阳分局禁毒中队线索称:2014年5月起,黄某伙同王某(化名)以贩卖为目的,在北京市种植大麻,后多次向他人贩卖大麻。后禁毒中队会同朝阳分局民警前往位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经现场询问,王某对伙同黄某种植大麻并贩卖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民警带领王某前往大麻种植地进行搜查。2015年10月27日,对王某进行刑事拘传。
被告人王某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大麻种植地起获40株绿色大麻植物、12袋大麻、1盆大麻、1株大麻,从北京市某小区公寓起获59袋大麻和加工工具等。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起获的大麻均含有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种植并向多人多次贩卖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该院对被告人王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大学毕业后不从事正当职业,用辛勤劳动养活自己,反而漠视法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也葬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本案作为直接种植毒品原材料的涉案件,在北京市的涉毒案件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也为广大的青年群众敲响了警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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