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晓娜)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制定。
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规定提出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即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规定提出,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此外,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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