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财务总监依微信指示汇款200万 公司称系诈骗索要赔偿被驳回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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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财务总监何某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微信指示对外汇款200万,却发现该微信并非唐某本人。公司认为这200万元微信诈骗的损失由何某造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公司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东方公司起诉称:被告何某系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11日,何某在已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微信好友的情况下,又添加了名为“唐某”的微信,并按照该微信的指示对外汇款200万元。后经核实,该微信并非唐某本人。何某未仔细核对微信的真假,也未在汇款前与唐某当面确认,造成公司200万款项的损失,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向公司赔偿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此,何某答辩称:其对外转账的流程未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东方公司存在以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审批财务的惯例,对外转账是由多人协同完成的。何某每月工资仅为15000元,东方公司欲将经营中的风险转嫁给员工。另外,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侦查尚未终结,是否属于诈骗没有定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东方公司的请求,故判决驳回了东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东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上诉中,东方公司强调,何某作为财务总监,在对外转账时未尽到审慎、勤勉义务。何某在未见付款凭证和总经理审批签字的前提下,直接向第三方付款,显然对违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本案是否属于刑事诈骗未有定论,目前尚不能确认东方公司200万元已经实际损失。其次、唐某作为东方公司董事长,具有直接的财务审批权,东方公司亦有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财务审批的先例,何某依据“唐某”的微信指示转账符合公司财务惯例。第三、在“唐某”微信申请添加何某好友前,曾有人以唐某的名义通过邮件的方式索要公司通讯录,故本案款项转出并非何某一人操作导致,唐某及公司人员信息的泄露是前提。第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着眼于其履行专业职责是否符合勤勉要求,未能识别网络诈骗不能等同于未尽勤勉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时下,网络诈骗盛行,通过假冒公司老总的微信、QQ、邮件等网络交流工具,要求公司财务对外转账导致公司损失的诈骗行为屡有发生。如要防范被骗,对公司来说,首先、公司的负责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网络信息,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其次,公司应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监督,尽量避免公司负责人一人决定财务支出的情形,禁止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财务审批;最后,公司应加强对所有人员的防诈骗培训,敲响警钟,在涉及索要公司内部信息及要求公司实时付款时,谨慎处理,多做确认。对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除对网络诈骗多留意外,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处理每一笔款项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本案中,若何某对外转账违反了公司财务惯例,在公司损失确定的情况下,其应按照自身过错程度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赔偿公司损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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