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鳏寡老人走失谁之过 遗赠扶养协议被判解除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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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原告怀柔区怀柔镇杨家园村委会与被告沈某同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沈某对张某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且向原告补足楼房差价款后,将张某位于怀柔区杨家园小区的楼房一套赠予被告。但2013年3月张某从被告处走失至今杳无音信,故原告将沈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原被告与张某三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
原告诉称,遗赠人张某老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2月,原告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与沈某签订三方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沈某照顾张某起居,承担衣食住行及医疗费用,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社区老人的一般水平,能够安度晚年。张某将自己的楼房遗赠给沈某,但该楼房包含村委会的部分产权,待交齐房款后,张某方享有全部产权。协议签订之后,张某随被告一起生活。张某在言语和精神方面均为一级残疾,不识字且没有语言表达能力。2013年3月29日上午8时,张某于桥梓镇裕口村走失,下午被告的儿子儿媳在村口寻找,第二天报案。2015年7月张某失踪满两年,经村委会申请宣告张某失踪,2016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沈某。原告认为,被告沈某未完全尽到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申请解除。
被告沈某辩称,原告系主体不适格,自己才是张某的财产代管人,并提供照片展示了张某走失前的居住环境及寻人启事证明自己的赡养行为,并称张某走失纯属意外,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和被告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首先,因遗赠抚养协议所涉及的房产并不是遗赠人独有的个人财产,实际上是村委会和张某共有,该协议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处分,村委会对于涉诉房产有独立产权;张某系杨家园村村民,独身一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委会应为张某的监护人;合同为三方签订,村委会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其次,沈某未按协议约定悉心照顾张某起居,明知其智力缺陷,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却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妥善尽到管护义务致其走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解除原被告及张某三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
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不在于财产,而是如何保障鳏寡孤独废疾者,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财产面前人心不能打折,在一纸协议的约束下,尊老敬老既是美德也是义务,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歪心思不仅逃不过芸芸众生的双眼,也逃不出法律庄严的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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