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爷爷奶奶与孙女签遗赠抚养协议 爷爷去世奶奶主张解除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7:55
0次
孙老汉和李老太夫妻二人与孙女小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赠与小孙。而孙老汉去世后,李老太却将小孙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之前签订的协议。
原告李老太诉称:原告与孙老汉系夫妻。2014年12月2日,原告与孙老汉共同与被告小孙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及室内所有财产遗赠给被告••••••。如被告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受遗赠的财产”。2015年2月12日,孙老汉去世。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日起至今,原告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日常生活全部由女儿一家照顾。原告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看病,费用也是由原告女儿一家负责。被告未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关于涉诉房屋属于原告财产份额的遗赠。
被告小孙辩称:本次起诉不是李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是其子女的干涉,我方要求李老太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之时,李老太、孙老汉意识清醒,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时间流逝,李老太现已70多岁,存在意识不清醒,民事能力行为丧失的可能,被告可能会要求对李老太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遗赠抚养协议中甲方是李老太、孙老汉二人,二人是联合主体,是共同行为和共同意思表示,目前孙老汉已去世,李老太无权单独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无权对二人的共同行为进行处理。孙老汉在世时,两位老人考虑到被告之父已经去世,只剩小孙情况较为可怜,就想将这套房屋赠与小孙,但由于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二人与被告小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两人考虑到订立遗嘱可能会受子女干涉、,所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明确涉诉房屋的归属。被告已尽了赡养义务,但是后来由于李老太之女孙女士的干涉和阻拦,因此被告无法继续赡养原告,被告没有不尽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