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股东诉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 法院判决可以查阅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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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情况,股东余先生将某世纪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备置该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余先生查阅。
余先生系世纪公司的股东。2013年8月,余先生得知公司与某包装材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包装公司。
后余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因此,公司在出资设立包装公司前应召开股东会,并需经股东投票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余自己得知公司出资设立包装公司后,曾要求公司就相关股东会会议的内容、表决事项、股东会决议情况、具体投资等作出说明,但均遭拒绝。因股东权利受限,自己无法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投资、盈亏等情况,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依法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年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世纪公司答辩称,余先生此前起诉主张过股东知情权,后撤回了起诉,因此应视为其已撤回该主张;余先生此前发给公司的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没有写明查阅目的,因此不符合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余先生不断向相关机构举报公司,并向媒体公开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因此余先生提起的诉讼是恶意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公司同意余先生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但不同意其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年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余先生除查阅公司原始凭证以外的诉讼请求。余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的登记依据,如果股东仅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帐簿是否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那么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目的也无法得到保障。余先生上诉请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原始凭证,符合《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其该项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故对余先生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余先生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其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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