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不服博士学位被撤销 起诉北京大学获支持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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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指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一、实体错误。1、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2、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3、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二、程序错误。1、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被告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3、被告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一、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2、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3、原告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二、被告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某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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