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诉女婿妨碍祭奠女儿 老父获赔精神损失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3: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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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女老父称不知女儿骨灰下落,认为女婿妨碍了其对女儿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83岁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今天(3月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起诉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王大爷称,在女儿癌细胞全身转移、昏迷、无法行走的危险时刻,女儿被从家中赶出,女婿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姊妹出资帮助其租房并治疗。女儿病逝当天,其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女婿即拒绝其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外其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终未返还。此后,王大爷又得知,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但其本人根本不知晓女儿骨灰的下落,以致无处祭奠。王大爷认为,在女儿后续治疗中,女婿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而其擅自移走骨灰、拒绝看望骨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行使祭奠、安葬的权利,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为此,2016年9月20日,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王大爷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陈先生辩称,我与妻子相敬如宾、感情融洽,我对妻子已尽扶养义务,并已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妻子患癌症去世,我并无过错,我从未轰妻子离家,2016年7月30日,是妻子自行提出想回门头沟的娘家,离婚也是妻子提出,我始终未同意。妻子去世后,我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甚至被其他家属强制按倒被要求向遗体磕头、遭到殴打。妻子去世的次日,岳父还向我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给我和我父母造成精神伤害。为避免冲突,我才在骨灰存放后自行离开。2016年9月15日,我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已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同时还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我已于2016年10月27日短信告知骨灰存放地点,我办理骨灰寄存卡副卡目的也是为了其祭奠女儿,因此我并未侵犯岳父的祭奠权利。陈先生认为,将骨灰安放于骨灰堂是一种受鼓励的安葬方式,可以让逝者安息,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死者王女士之父,被告是死者王女士之夫。王女士遗体2016年9月12日火化,骨灰寄存于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9月15日,被告将王女士骨灰取走并安放于老山骨灰堂。取存骨灰时,其未告知原告,原告亦未在场。10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点。另,原告曾出资制作死者遗像一副,现由被告留存。
原告要求返还女儿骨灰,并希望入土为安。被告主张其已妥善安置骨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案件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在骨灰安置存在分歧时,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和安排处置事宜,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其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
遗像系王大爷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
法院在判决的最后特别指出,中年丧偶、老年丧女本就是世间最悲苦的事情,作为死者的父亲及丈夫,原被告双方因死者而结成亲缘关系,对死者都曾满怀爱和不舍,双方均应珍惜这份宝贵的感情。现双方因死者的骨灰安葬事宜发生纠纷,究其原因,均基于对死者的深厚感情,死者九泉之下何能安息。逝者已去,生者更当坚强。希望双方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时,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合理妥善解决相关争议,使死者得以安息、生者得以安慰。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今天,王大爷本人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另一个女儿出庭,宣判后,王大爷的女儿明确表示将要上诉,被告陈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法:骨灰是谁的?祭奠权如何保护?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王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是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一般以配偶为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
面对侵犯祭奠权的行为,法官提示,一方面,从维护家庭和谐、家族和睦的角度,亲属之间应以协商为主,妥善、审慎地处理遗体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亲人祭奠等事宜。另一方面,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及时搜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丧葬事宜参与权、决定权、墓碑署名权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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