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参加培训班眼镜丢失 要求退还学费获支持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3: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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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在参加培训班期间眼镜丢失,后多次联系校方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眼镜损失并退还学费。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向被告交纳了5424元作为培训班学费。2016年10月上午培训课上,课堂老师让学生排队检查作业,原告检查完回到座位后发现自己放在桌子上的眼镜不见了。发现丢失眼镜后,原告及代理人先后多次联系任课老师、助教等,均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眼镜丢失负有监管责任,且被告在原告发生眼镜丢失后未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校期间丢失的眼镜经济损失3160元,并退还原告所交的课程学习费用5424元。
被告学校辩称:第一,关于眼镜损失:1.原告在学校上课属于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校对原告的个人物品没有保管义务。2.原告在进入教室学习前并未告知校方其随身携带了贵重物品,被告也无从知道原告随身带其自己所称的价值3000多元的眼镜。3.原告称眼镜在课堂丢失未提出确切证据。4.原告在事件发生时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应当是具备与其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与其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眼镜丢失是因为原告个人保管不当所致。综上,原告要求学校赔偿眼镜损失没有依据。第二,课程还没有完成,原告单方要求停止课程、退还学习费,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属于违约,故被告不同意退还课时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法院亦不持异议。结合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宣传手册内容来看,原告需依据此宣传手册方能选择课程、交纳具体费用等,故该手册已经具备要约的全部内容,应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一部分。
关于原告丢失眼镜损失,因原被告之间为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眼镜等随身物品应具备保管能力,虽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宣传手册中承诺“贴心班主任管理即每一班设一名班主任+安全管员,负责孩子们在校区的生活及安全问题,让家长无忧”,但并不能将此处的安全问题作扩大解释,即不能将保管原告随身物品等义务强加给被告学校,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其在教室张贴了相关警示提示、配备了安全员等,原告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眼镜丢失是因被告不当行为导致,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退还学费,按照上述宣传手册以及听课证注意事项中的规定来看,原告应随时可以办理退班手续。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参加剩余36课次的学习,且实际亦未再进行剩余课次的学习,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解除。因原告已经实际参加了共计24课次的学习并且领取、使用了被告发放的六本课本以及两本笔记本,故应扣除原告已参加课次部分的学费以及六本课本、两本笔记本费用后,再行确定被告应退还的学费金额。
最终判决被告学校退还原告胡某学费3234.44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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