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称美容术后产生并发症 单方进行司法鉴定不被认可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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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到北京某医院治疗面部疤痕,术后被诊断为唇部烧伤。胡女士认为治疗的医院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遂诉至法院,但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未获法院认可,一审被驳回诉请。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7月18日,胡女士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唇部下方的疤痕进行激光祛斑手术。7月30日,胡女士回到老家的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下唇部烫伤红肿十余天”、“下唇烧伤结痂”。胡女士认为北京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致使其烫伤红肿,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医院则称不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认为胡女士的局部损伤可能与手术并发症有关。胡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中心做鉴定。因胡女士拒绝缴费,鉴定被退回。后其自行联系另一家鉴定中心,并拿到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写着“激光手术导致胡某正常皮肤受到激光灼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虽胡女士单方提出鉴定申请,但医疗材料的原件均已被法院封存作为委托鉴定所用,因此无法采纳由胡女士自行联系的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故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胡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自己是因为不能核实鉴定机构身份遂拒绝缴费,并坚持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程序确定鉴定机构,但胡女士以不能核实身份为由拒绝缴费,当法院向其邮寄缴费通知函后,胡女士仍未缴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一审法院依申请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进入鉴定程序后,胡女士未经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自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使本案诉讼结构难以保持平衡,使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诉讼地位,故法院对胡女士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同时,经过审查,根据北京某医院及本案接诊医生的相关资格,法院认定其具有相关医疗美容资质,胡女士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否定,故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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