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萌娃选秀微信集赞 新型投票获奖励引争议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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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萌娃选秀微信集赞投票获奖品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某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与原告王某协商一致情况下,二被告以王某获取投票的方式有违选举的公平原则为由解除合同、取消其活动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不当。法院要求被告某甲、某乙公司按照该萌娃选秀活动一等奖的奖品设置标准向原告发放奖品。该案件系涉及以微信朋友圈集赞、微信投票方式参加选秀比赛获得奖品的新兴商业形式的典型案件。
原告王某诉讼称,2015年5月1日,原告参加了由被告某甲、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起的“萌宝秀”微信集赞评选活动,参加活动根据参赛人员集赞数量决定获奖名单,并设置了相应的奖项和奖品。原告王某在活动截止前一日获得集赞数位列第一,但某甲、某乙公司私自将王某的参赛资格取消,剥夺了王某参赛的权利。
被告某甲、某乙公司则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参评选手其微信投票数增长违背客观规律,在某特定时间段增长明显,排除技术故障及正常人员投票行为,涉嫌采用非正常手段提升投票数额;原告王某家长经营一家洗车行,采用微信点赞投票就免费洗车的拉票方式违背本次活动公平原则的初衷,破坏了本次活动的正常进行,取消其获奖资格是为了维护企业和社会利益。
经石景山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4月底,某活动中心开展了“萌宝秀”评选活动。参赛者需要进入指定APP,选择“萌宝秀”项目,提交参赛宝宝的照片一张,并获得一个参赛编号。投票者通过对宝宝点赞的方式来进行投票,并根据最终得票数的高低来确定奖项。此次评选活动设置了一、二、三等奖及入围奖,设置了相对应价值的奖品,同时发布了相关参赛规则。2015年5月1日,王某参与了“萌宝秀”活动,并上传照片一张,参赛编号为198号。其家长主要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出投票链接,由其好友进行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增长。同时,因家中经营着一家汽车服务中心,还以“免费洗车换得投票”的方式,获得了大量投票。截至2015年5月29日,198号宝宝在“萌宝秀”活动的排行榜单中位列第一,得票数为18.26万,位列第二的为171号,得票数为17.63万。在活动截止日5月30日,王某的参赛资格被活动主办方取消。法院认为在此次微信投票评选活动中,被告公司发起并开展以投票集赞为形式的比赛活动,且使用了专业的评选活动工具,其应当考虑并预见到投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风险、技术问题并加以提前预防和妥善应对。二被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在获得投票的过程中有使用或操作某特定微信号或手机号进行非正常投票的行为。根据2015年5月29日的投票排行情况,位列位列前两位宝宝的得票数差距并不悬殊,故仅凭得票数推断原告投票数据和结果异常,没有充分的依据。法院认为此次“萌宝秀”活动属于商业行为,该活动目的在于宣传推广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作为经营者,被告公司制定的活动规则是为其商业目的而服务,该活动规则对本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而且是完全能够预见的各种拉票方式不加以限制,有理由认为王某采取免费洗车换取投票的行为对于实现被告公司的商业目的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在王某自我宣传及获取投票的过程中,二被告公司企业宣传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二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王某协商一致前提下,以王某获取投票的方式有违选举的公平原则为由解除合同、取消其活动资格,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的活动资格系在本次活动截止的前一日被取消,而彼时王某获得的投票数名列第一。因二被告公司不当取消了王某的活动资格,使其在活动最后一天未能获得任何投票,且某甲、某乙公司未能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萌宝秀”活动的最终获奖名单及各获奖人的投票统计数据。综上所述,石景山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此次活动设置一等奖的标准向其发放奖品,即价值一万零二十元的“金宝贝”早教课时包,及价值一千五百六十元的拉杆箱、毛绒背包、手偶、飞行棋、雨伞。
被告某甲、某乙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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