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交通事故肇事方积极垫付 伤者被判获赔后同意返还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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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11月,被告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俸伯地铁站时,适有我由北向南行走,王某驾驶车辆与我相撞,造成我受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某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登记在我名下,事发时我的车在我的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应该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原告李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及鉴定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为李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余元,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李某同意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基于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李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原告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对于上述合理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质证意见予以确认,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数额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李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等予以调整。
李某同意返还王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高于王某应当承担鉴定费之外的部分,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李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七日内返还王某垫付费用1000余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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