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女子卫生间遭偷怕 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元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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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3日,王某(男性)利用女卫生间无人的空隙偷溜到某商场二层女卫生间躲在隔间内。孟某(女性)在该商场上班。当日下午4点左右,王某用手机偷拍孟某上厕所。同在卫生间的另一女子发现有手机影子在晃动,她低头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有人在偷拍,王某被当场抓获。后王某挣脱保安逃跑,被抓回后移交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王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近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结合王某偷拍事件给孟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孟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孟某一万元。
孟某起诉称,王某的偷拍行为对她造成极大影响及名誉损失。此事流传出去,给她造成很大心理障碍。事情发生后她发高烧,夜里睡觉抽搐,至今不敢去公共卫生间。因害怕商场里他人议论纷纷,孟某辞掉商场里的工作,又重新找工作。被告的行为对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开庭时,王某表示不同意赔偿。王某说,他虽然拍了孟某的照片,但是没有拍到孟某的脸部,根本分不清是哪个人。而且他没有将这些照片传播出去,更没有传到网上去。事发当天,他被抓到后,商场里的人对他殴打、辱骂,并吐口水,已经教训他了。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孟某的隐私权,给孟某造成身心伤害,现在孟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事实充分,理由正当。结合王某偷拍事件给孟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孟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孟某一万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生效。日前,王某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赔偿孟某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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