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经转机票无法使用 网上购票平台被判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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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网上购票平台购买的经转机票无法使用,孟女士又花费3964元购买了替代机票,为此,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网上购票平台的经营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786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购票平台的经营公司赔偿孟女士机票损失3964元。
孟女士诉称,她提前两个月在被告平台公司经营的网上购票平台以152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2017年1月21日晚22点自普吉经由新加坡转机飞往海口的机票,准备登机时才得知因其没有中转国新加坡的签证,无法使用经传机票。为此,孟女士在普吉机场滞留6小时并再次花费3964元另行购买了其他回国机票。孟女士认为,该平台在其购票时并未提示相应机票为非联程机票,也未清晰地提示使用该机票需要新加坡签证,被告平台公司应就其未尽提示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平台公司辩称,孟女士所购机票由两家机票代理商提供,包含由普吉至新加坡及由新加坡至海口的两个订单,两个订单系分开支付,支付成功后收到两条预订成功短信,依据常理可知属于非联程机票,孟女士应当了解到该信息,为确保自己的正常出行,其应提前拨打航空公司或平台客服电话等核实是否需要过境签。且平台上已对中转新加坡机票需持过境签证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孟女士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响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平台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全面、完整地展示产品信息的合同义务。考虑到中转第三国机票的使用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消费者难以掌握,被告平台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就网络用户购买、使用相应机票的注意事项进行充分提示。现已查明,被告平台公司发布信息时明知涉案机票系两个代理商提供的非联程机票,需要过境签,但其未以显著方式标识由两个代理商售票的情况;其在相关页面设置的“过境签详情”或“过境签/行李须知”链接外观不够醒目,链接名称不足以引起关注;其发送的订单提示短信虽能体现订单数目,并在末尾列有代理商推广名,但上述间接的提示难以引起缺乏专业知识且不熟悉代理商命名规则的网络用户的注意。综上,被告平台公司未能对涉案机票的过境签需求进行充分、有效的提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平台公司主张孟女士订购涉案机票时平台订单确认页顶部设置了针对过境签的黄色滚动字幕,但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考虑到其他页面缺乏直接、有效的提示,且增设此类提示对被告平台公司而言并无难度,而缺乏提示对消费者将有重大影响,即便确有滚动字幕提示,亦应认定被告平台公司未善尽提示义务。故对被告平台公司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台公司还主张按照其公布的免责声明其对网站上信息的准确性等不负法律责任,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平台公司是否以合理方式展示了其已掌握的产品信息,不涉及代理商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问题,故对其该项抗辩,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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