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走廊医生”称名誉权被侵 微博“大V”是否应该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15
0次
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兰越峰因反映医院过度医疗问题被广泛报道。原央视工作人员王志安在其个人实名认证新浪微博中上传相关视频,并陆续在微博发布有关兰越峰的言论。兰越峰主张王志安发布的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遂起诉要求王志安、微梦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求,兰越峰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兰越峰曾因“走廊医生”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前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王志安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后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制作播出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节目中展示,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其长期以来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其因反对过度医疗遭致打击报复。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户中上传上述节目视频,并陆续发布了“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非典型医生”“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明明她是个病人,但媒体却把她当作英雄,其实她有迫害妄想,完全没有理性决策能力,她最需要的是治疗”“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内容。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另查,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2014年2月22日下午,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就兰越峰反映“过度医疗”等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未证实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2015年1月29日,中国记者协会公开通报《“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为严重失实报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其属于因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针对兰越峰发布的言论亦应按照公众人物标准评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兰越峰主张系列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和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中,王志安本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围绕兰越峰是否是公众人物、涉诉言论的性质及涉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兰越峰一方主张其仅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被界定为公众人物,相反地王志安是一位微博粉丝众多、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人,更应注意自身的言论;王志安微博中提及的“精神疾病”等称谓明显构成侵权;综合涉诉微博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的目的在于丑化兰越峰,其宣称的在影响广泛的公众平台上发表涉诉微博以对兰越峰进行“善意规劝”,不符合常理,王志安的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和诽谤。
王志安则主张其涉诉言论仅是针对新闻事件及事件当事人进行的评论,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其发布言论是出于对兰越峰的关心和关怀,而非对兰越峰进行侮辱、诽谤;兰越峰的精神状况属于公众讨论的范畴,“精神疾病”与“精神病”应予区分,考虑到目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众多,“精神疾病”的表述不应该认定为侵权;总之,涉诉言论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本案二审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