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车辆未列入目录无法上牌 购车方起诉特斯拉索赔400余万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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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的新能源车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导致无法在购买后办理新能源机动车牌照,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近日将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诉至法院,起诉索赔购车实际交易额三倍损失等共计400余万元。9月4日,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2017年2月26日原告摇号获得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出于对特斯拉国际品牌信誉的信赖,决定购买特斯拉旗下新能源车型Model X 100D。购车过程中,特斯拉公司未提醒原告选购车型未列入北京市目录,不能在购买后办理北京市正式新能源机动车牌照。3月31日,原告办理提车手续,特斯拉公司员工未告知此情况且未在提车地点做明显警示。直至5月5日,原告接牌照代办公司通知驾驶所购车辆前往指定地点等待办理正式牌照,后接代办公司电话告知所购车型未列入目录。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该车型申请进入目录和上牌照进展,特斯拉公司称5月会进目录,但截至5月2日该车型仍未入选工信部颁发目录。5月11日,原告应特斯拉公司要求,前往该公司领取主旨为免责的法律协议。特斯拉公司员工与原告就该协议进行沟通,承认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原告明示此种销售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特斯拉公司员工没有否认。之后,特斯拉公司员工再次联系原告,告知其公司高层清楚此款车型未入目录且故意销售的事实,不能接受原告的赔偿条件,也未给出解决方案,此后未再联系原告。
原告认为,特斯拉公司利用其对该品牌的信任,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误导原告作出错误决定,完成大额消费购买行为,并试图让原告在具有免责条款的协议上签字,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将特斯拉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特斯拉公司赔偿购车实际交易额三倍损失3618000元;赔偿购买车辆保险损失等共计750722.59元。
被告特斯拉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特斯拉公司提出的证据均表明,原告购买车辆并非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用于公司运营,原告不属于消费者,其要求特斯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所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同时,特斯拉公司已经履行了《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按约交付车辆,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中的“汽车登记”条款明确约定,车辆注册登记非特斯拉公司的义务,且表明特斯拉公司已经明示原告应自行负责车辆注册登记。根据《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在特斯拉公司已经按约交付了车辆,原告已经接收、认可了车辆的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均非其实际损失。因此,特斯拉公司完全履行了《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综上,特斯拉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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