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执行申请人未及时撤回申请 致被执行人受损害被诉侵权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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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与业主存在物业纠纷,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业主给付应由业主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而在业主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物业公司未及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业主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收到信用卡降额通知。该业主遂以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业主的部分诉讼请求,甲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要求倪某支付案件受理费1488元。2014年12月15日,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2015年1月18日,倪某向甲公司支付了案件受理费1480元,且甲公司对该金额并无异议。2015年10月23日,倪某因系法院未结案、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风险客户,工商银行对其名下的信用卡采取了降低信用额度为零的措施。甲公司于2015年底方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倪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人格权受到侵犯,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案件受理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双方就甲公司立强制执行案件前其是否系拒绝收取倪某向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存在分歧,但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倪某确未向甲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故甲公司选择申请强制执行并无明显不妥。在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倪某已于2015年1月18日向甲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480元且甲公司就此金额未提异议,甲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告知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但其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中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倪某长期处于法院执行系统的被执行人名单中,后续引发了倪某信用卡被工商银行降额的后果,甲公司在该过程中确有一定过错。现倪某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倪某主张的信用受损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在欠缺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客观情况、甲公司过错等酌情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对于倪某主张的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则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倪某就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其合法权利最为有效、权威的途径,但是其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并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其亦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当中,甲公司未向法院积极告知倪某的实际履行状况,主观上具有怠于履行撤回申请义务的过错,客观上侵害了倪某的一般人格权。虽然被申请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社会评价势必降低,但此种降低具有阶段性,在其履行相关义务之后即应得到恢复,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人格权利。该公司的行为使倪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期限被不当地延长、给倪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强制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义务之后而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活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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