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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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刘某多次冒充某区消防队警官的名义,向被害人推销消防书籍骗取钱财。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裁定维持了被告人刘某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7年12月11日, 被告人刘某到北京市顺义区某汽车修理厂内,伙同他人冒充顺义区某消防队警官的名义,向被害人胡某推销消防书籍骗取钱财未得逞。2017年12月13日, 被告人刘某到北京市平谷区某汽车修理厂内,伙同他人冒充平谷区消防队警官向被害人高某推销消防书籍,成功骗取人民币998元。2017年12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某汽车修理厂的安某接到对方自称是平谷区消防支队的张某警官的电话,让安某买消防学习材料,安某同意购买1套。后安某接到刘某打来电话称下午来送材料。安某觉得可疑,便向平谷区消防支队电话询问是否有叫张某的人,平谷区消防支队称没有此人。当日16时40分左右,刘某拿着消防书到安某办公室,安某打电话报警,刘某见此情况就往外跑,安某带着修理厂的工人一起将刘某抓住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抓获归案。
民警根据起获的纸片及笔记本上记录的商户信息,认为刘某不止作案一起,随即与上面的商户联系,其中包含被害人胡某、高某。
刘某到案后供称系其与一个叫张某的人一同作案,张某给其发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汽修厂的地址、名称、电话,其将信息抄在纸上。由张某先联系对方,称自己是消防总队的张警官,联系好后,让刘某再给对方打电话说自己是材料发行组的,张警官让送材料。如对方同意,刘某就带着张某给的材料和发票送过去,张某一次给其300元报酬。案发后,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张某”。
另查明,2008年12月,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至12月,刘某冒充武警北京市消防总队丰台支队参谋,向多家酒店推销消防资料、骗取钱款,于2014年5月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中部分犯罪系未遂,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没有冒充军人实施诈骗,其只是按照张某的指示给被害人送货,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在案有被害人胡某、高某、安某的陈述,证人乔某的证言,手机通信记录及微信内容照片、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已经一审法院质证属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刘某伙同他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上诉人刘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之物品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对于上诉人刘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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