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被判商标具有欺骗性 乔丹体育诉请被驳回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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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第三庭审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六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27号判决已认定,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上述案件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汉字“乔丹”。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文字时,容易认为指定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篮球运动员乔丹有关,或者误认为标记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著名篮球运动员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品质、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故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在先“乔丹”字号及在先“乔丹”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字号权及在先“乔丹”系列著名商标的商标商誉延续、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上述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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