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菱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自1983年建厂开始使用“美菱”商标以来,其生产的“美菱”冰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家喻户晓,作为首批中国名牌产品和出口免检产品,市场占有率稳居行业前列。“美菱”冰箱也获得了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等多个奖项。近来,合肥美菱公司发现有四家公司在集成吊顶用铝扣板、浴霸、换气扇、照明灯等商品的销售、宣传上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等5个商标,显然这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于是合肥美菱公司将四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赔偿权利人三百万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是驰名商标。原告的 “美菱”和“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四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已经达到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被告嘉兴美菱公司在生产、销售集成吊顶用铝扣板时使用了“美菱塞纳春天”商标;被告丰高澳尔玛公司宣传、销售集成吊顶用铝扣板时使用了“美菱”商标、“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被告美菱尚达公司宣传、销售集成吊顶用铝扣板时使用了“美菱”商标,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嘉兴美菱公司生产、销售集成吊顶浴霸、集成吊顶换气扇排风扇、集成吊顶节能照明灯时使用了“美菱塞纳春天”等商标。被告丰高澳尔玛公司、被告美菱尚达公司生产、销售集成吊顶浴霸、集成吊顶换气扇排风扇、集成吊顶节能照明灯时使用了 “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等商标,侵害了原告“美菱Meiling及图”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永钦电器厂为了商业目的,把原告的“美菱”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大量使用“美菱”标识对产品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嘉兴美菱公司、被告美菱尚达公司将企业字号注册为“美菱”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虽为各自独立的法人,但从侵权行为来看,嘉兴美菱公司、永钦电器厂和丰高澳尔玛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相同,丰高澳尔玛公司出租房屋给嘉兴美菱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此三家公司的股东或负责人重合;美菱尚达公司授权嘉兴美菱公司使用“美菱塞纳春天”商标;永钦电器厂主办了美菱塞纳春天网站并交由嘉兴美菱公司实际使用;被告在天猫、京东上的网店店铺名称、产品名称、种类和展示页面都高度趋同。因此,法院认定四被告存在行为分工和意思联络,侵权方式和手段类似,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全额支持原告300万诉求。原告为了证明四被告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数额,提交了审计报告、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获得了法院的采信。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诉请的赔额予以全额支持,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有当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需要跨类别时法院才会“按需”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告除了存在普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外,其侵权行为涉及的集成吊顶用铝扣板等商品与原告“美菱”和“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电冰箱商品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因此法院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进行了跨类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