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为报复司机破坏旅游大巴 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获刑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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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葛某曾存在雇佣关系,后二人发生纠纷。为报复刘某,葛某从马路边捡起砖头将刘某拉载乘客的车辆玻璃砸坏,又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车辆机器盖内的六根皮带、一根水管割断。葛某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一审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葛某驾驶大巴客车载游客来到北京市延庆区旅游,在途经八达岭高速时,发现其前雇主刘某也在驾驶着大巴客车载游客前往延庆旅游。当晚,葛某在延庆区旧县镇某村车站路口东侧发现刘某将旅游客车停放在此,为报复刘某,被告人葛某从马路边捡起砖头将刘某的大巴客车的玻璃砸坏,又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大巴客车机器盖内的六根皮带、一根水管割断。次日早晨,刘某发现其大巴旅游客车的玻璃被砸坏两块,为了不耽误游客行程,刘某继续开车载游客赶回北京市区景点,在行驶出七八公里左右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刘某下车检查时发现机器盖内的皮带、水管被割断,水箱报警器失灵,遂给与其合作的郝某打电话,郝某赶到后将车上的游客换到其他车辆上,并协助刘某将车辆开到附近修理厂进行维修。案发后,刘某观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其大巴旅游客车被破坏系被告人葛某所为,遂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葛某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出于报复心理,故意用刀片将被害人刘某所驾驶的旅游大型卧铺客车的传送皮带、水管割断,破坏交通工具,足以造成满载游客的车辆毁坏,致使车辆无法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示:
交通工具遭到摧毁或者恶意破坏,不但会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的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也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在此提示大家,在驾车出行前,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破损情况,一旦发现车辆故障或者外力致损,及时维修,选择其他方式出行;也提示大家,切勿以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报复他人,刑法底线不可触碰,不要以身试法令自己身陷囹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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