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虽履行了33万余元案款,但仍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关于刘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日,刘某某驾驶大货车(内乘李某某)在北京某高速路口追尾另一大货车,造成李某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某起诉刘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向李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 某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李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州法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填写报告财产令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但未将相应卖房所得款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在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释明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打击被执行人刘某某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逮捕了被执行人刘某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通州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被执行人刘某某虽已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履行了法律义务,但仍于2019年6月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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