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某某因向闫某某某出售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被公安机关抓获,延庆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闫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闫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承包工程期间,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三次通过微信与仇某某取得联系。闫某某以微信红包转账方式,共向仇某某支付人民币450元,为闫某某雇佣的工人购买假特种作业操作证5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闫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仇某某、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另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某、闫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可随意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否则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除此之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仇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制作、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而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与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此特别提示公众,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尊法守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