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在网上销售电子烟,买家下单付款后,该男子并未发货且将买家支付宝拉黑。男子因犯诈骗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鲁某某通过网络向被害人张某出售电子烟,张某分三次通过支付宝付给鲁某某共计人民币11700元,之后鲁某某发给张某空的快递单号,未进行发货,并将张某支付宝拉黑,张某与鲁某某失去联系。
张某报案后,民警将被告人鲁某某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对张某进行了相应赔偿,张某对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买到物美价廉的东西,轻松又方便。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其中的“商机”,趁机实施诈骗,例如消费者付款后,卖家不发货或“失联”,或是收到的物品与描述严重不符,而卖家又拒绝退换。消费者一旦遇到此类网络诈骗,要保持冷静,可以先向购物平台提交投诉申请。切记保留出价物品相关资料、转款凭证、与交易方往来的电子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材料,不要向陌生人提供,即使对方称是帮助集中报案,要防止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后销毁;如果确定了对方已经构成欺诈,且所涉钱款数额较大,已经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嫌刑事诈骗数额的起算点,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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