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观众参加展会在体验过程中受伤,与布置展台的参展商引发纠纷的案件。该案中,某户外用品公司系展会的参展商,窦某系参加该展会的一名普通观众,在户外用品公司布置的展台上进行自行车体验时不慎摔倒并受伤,一审法院支持窦某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主张,户外用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户外用品公司作为参展商,参加了在北京的展会主办方主办的智能出行大会展览。当日,窦某到展会现场进行参观。在经过户外用品公司的自行车展台前应邀波浪赛道骑行项目时摔倒并与周边坚硬物接触受伤。后去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关费用。窦某与户外用品公司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窦某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等部分实际损失。户外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户外用品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窦某试骑过程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就窦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伴随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文化生活的日趋繁荣,展览活动也丰富多彩,展会经济展现出蓬勃生机。然而,因展会组织者及参展商缺乏经验、管理疏漏等原因,导致观众在参展过程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进而引发诉讼。这类案件处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也关乎展会行业的有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安全保障的明确回应。在这里,法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不以受损害者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任何受邀请进入展会场所的观众均属安全保障对象。展会的组织者和参展商在提供服务、布置展台、搭建场地时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行业安全标准,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存在风险性的活动进行必要告知和警示,对潜在危险及时消除,确保提供无瑕疵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