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既属于第三人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判断该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原告主张“金龟子”只是刘纯燕在节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称而不是艺名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刘纯燕的艺名“金龟子”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少儿类节目中已建立起的知名度和与刘纯燕之间的对应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作为艺名显著性不高、其通过大量使用使“金龟子”在早教领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请撤销了在先“金龟子”商标等主张,皆不属于诉争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均未予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