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周某在微信公众平台上以“电影情报处”为名发表文章《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却被退票了》、《集出品、发行、营销、购票、数据多环于一身的猫眼,会成为邪恶帝国吗?》侵犯了原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以下简称猫眼公司)。猫眼公司将周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5万元。
2018年4月28日、4月30日, 在被告开办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出现了以“电影情报处”微信号为名义发表的名为“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却被退票了” “集出品、发行、营销、购票、数据多环于一身的猫眼,会成为邪恶帝国吗?”的原创文章。上述文章在未经核实、无权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主观臆断及猜测式的方式进行不实陈述,并使用诽谤、诋毁性的语言捏造事实、虚构真相,直接或间接的诬陷原告利用预售机制先买后退、操纵排片、欺骗影院和观众,严重误导公众舆论。文章登载后,已被大量浏览并转载,持续误导大众。在客观上已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猫眼公司将周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
被告周某认为,原告“退票门事件”是网络上客观存在的话题,起因并非被告发布的两篇文章。原告于4月29日发布声明对平台退票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说明,还提及退票的人群中,有54%是改签并非退票,46%为疑似黄牛操作。但声明中提供的人群数据只是单方结论,并未给出完整的异常数据分析报告。被告基于这一现象及“退票门事件”事件基础撰写了相应的文章对原告进行合理质疑,并没有捏造事实来诬陷原告,文章并无攻击性,未造成大范围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的文章是不实陈述,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却被退票了》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首先,猫眼公司作为电影利益关联方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文章均是评论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异常退票的事实并分析出现该事实的原因,而对于《后来的我们》在猫眼平台上存在异常退票的事实,猫眼文化公司和周某均认可。根据查明事实,原告系涉案影片的发行方,并运营猫眼平台参与涉案影片的营销。且涉案影片的销售业绩与原告利益有一定的关联。后出现涉案影片退票异常情况下,应允许包括被告在内的观众、从业者提出质疑,在不存在侵害原告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应予以容忍。
其次,基于事实依据的适度可能性分析言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涉案文章《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却被退票了》未对退票异常现象的原因作出结论性判断,仅仅是对退票异常现象之原因的一种可能性分析,且涉案文章亦指出文章 “具体此举动是否猫眼发行刻意而为之,现在还不得而知”,表明该文章中的分析并非肯定性结论。故涉案文章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也不具备明显的误导性,并未侵犯猫眼文化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集出品、发行、营销、购票、数据多环于一身的猫眼,会成为邪恶帝国吗?》构成名誉权侵权。一方面,超出事实范围的结论性判断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告认可该文章为结论性判断。文章中直接判断:1.猫眼在电影行业内是一家真正“掌握核心标准数据”的全能型公司。猫眼利用自身优势,不正当竞争已经不是第一次,也不仅仅是这一招。同时,猫眼作为电影发行方,……猫眼另一大作弊手段就是预售造假,这一造假不是指花钱锁排片,而是零成本的数据造假。被告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认定原告猫眼文化公司实施刷票行为,误导读者误信,对其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原被告均认可对于刷票行为的批评,必须建立在百分之百的事实和证据上。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刷票行为。另一方面,行业专业人员在发表相关言论时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涉案文章撰稿者为电影行业内从事数据分析人员,有更高的专业性,要有区别于普通撰写者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未掌握相关数据情况下,仅凭数据异常的现象即推定原告实施了刷票行为,故被告对于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对于其所受经济损失无直接证据证明,考虑到《后来的我们》票房确实存在异常现象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文章已被删除的结果以及查看人员数量有限等损害后果,酌定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电影情报处”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以对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原告办理公证是其必要取证手段,为此支出的合理公证费5000元,被告应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电影情报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此案审理具有典型意义。猫眼平台退票事件已经形成行业性公共话题,原告作为利益关联者对社会公众的关注与合理质疑应当容许,为网络社会留下一定的言论自由空间。但针对公共话题评论限度的放宽,不代表言论自由毫无限制,评论者仍需以事实为依据发表意见,掌握行业内部信息的评论者应该承担更高的言论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