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小马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以姐姐大马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姐妹俩便开启了互换身份的生活……后村里以大马的名字批了宅基地,现小马起诉大马,要求大马返还诉争宅基地及房屋。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大马与小马是亲姐妹,1988年,小马以大马的名字和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双方身份证件一直沿用对方的名字和信息。位于延庆区的某宅基地登记的使用者为大马的名字,姐姐一家人长期在宅基地上居住至今。
妹妹小马认为,村里以大马的名字批了宅基地是发生在姐妹二人互换身份之后的事情,村里批地时小马已经以大马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并且以大马的名字生活,故其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并提交了结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对此,姐姐大马则认为,姐妹二人虽在身份证上互换了名字,但村里人并未改变对姐妹二人的称呼,其仍以大马的名字生活,故地是批给她的。为此,其向法院提交了人大代表得选通知书、培训证书等书证以证明其一直沿用本名。大马另提供村委会证明信、证人证言等进行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妹妹小马结婚后就已从村里迁出,而姐姐始终生活在村里,诉争宅基地登记卡上的户主签字也是姐姐本人所签,结合姐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以及姐姐一家长期在诉争宅基地上居住的事实,法院难以认定诉争宅基地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妹妹。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小马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上诉,主张其依据分家协议取得宅基地及房屋,其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妹妹主张诉争房屋系由其父亲建设后以分家协议的方式分给了自己,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大马的姓名姐妹均使用过。为此,姐姐大马提交了有村委会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的证明,而妹妹小马虽亦提交村委会证明,但该证据缺少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村委会后另行出具证明废除了该证据,故法院对小马的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