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提供免费购物车是超市、商场常常推出的销售策略,但乘坐免费购物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担?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25日14时10分左右,原告在某商业公司门店购物完毕后乘坐由赵某峰驾驶的免费购物班车回家,路上该车辆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该车负全部责任。当时原告坐在车上直接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挫伤等,并连续住院52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若干。发生事故后,原告因急救先把医疗钱款垫付直到出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因赵某峰驾驶免费购物班车为某储运公司所有,且某商业公司与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签订了班车采合同,遂原告起诉被告某商业公司、某储运公司、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侵权人的认定。某储运公司虽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其并未实际使用该车辆,故某储运公司不需要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某商业公司与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签订购物班车年采合同,由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向某商业公司提供购物班车,某商业公司为班车的提供者,应保障乘车人的安全,原告在乘坐班车的过程中受伤,某商业公司为侵权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商业公司与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关系应另行处理。某商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及餐费。对于医疗费、器具费、餐费,因原告已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某商业公司认可,故石景山法院对上述诉求予以支持。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赔偿原告崔某荣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等共计9.7万余元。
法官提示: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不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明确的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支付费用。但是,商家提供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到其运营成本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消费者如若在乘坐免费购物班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起诉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官也在此提醒,商家在提供免费购物车时也应该定期检查车辆,以保障乘坐人的出行安全,公众在乘坐免费购物班车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如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