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四中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系山东省某村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其从境外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4月25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在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被海关关员从其行李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疑似穿山甲鳞片分别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鳞甲目穿山甲科长尾穿山甲鳞片和鳞甲目穿山甲科树穿山甲鳞片,分别净重16.7852千克、5.4156千克、3.9686千克,经核定,价值人民币共计95808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在审理期间,王某家属主动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了解,王某从事中医职业,认为穿山甲鳞片入药可治疗多种疾病。涉案穿山甲鳞片系其从集市上捡拾后晒干,王某收集了半年时间,准备入药使用。王某在回国途中,有人告知其国内禁止穿甲山鳞片入境,但其仍怀有侥幸心理,以为被查了就上交了事。王某当庭表示,“很后悔,没想到会触犯刑罚。感谢检察官、感谢法庭,我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穿山甲鳞片入镜,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提示
穿山甲鳞片为禁止携带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旅客或出国务工人员回国时,切莫存有侥幸心理携带入境。同时,穿山甲鳞片主要成分为角蛋白,与人类指甲成分无异,不食用不使用,留住穿山甲,才是对穿山甲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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