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系年近八旬的退休老人,在乘坐公交电车时,因公交司机突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刚上车的张女士摔倒在车厢内受伤。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张女士将公交电车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8年11月,她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突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她摔倒在车厢内受伤。该公交车司机系公交电车公司的专职司机,其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由于司机的过错导致她在乘坐公交时造成人身损害,公交电车公司的上述不当操作构成侵权,因此公交电车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电车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被告公交电车公司辩称,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的部分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伤残等级评定过高,其中包括与治疗无关或费用明显过高的行程,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张女士乘坐公交电车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该车在驶出公交站时,公交司机突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刚上车的张女士摔倒在车厢内。事发后,张女士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骨折等,后经医院手术治疗,上述费用由公交电车公司垫付,张女士亦未在本案中主张。此后,张女士于2019年3月至4月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等。2019年5月,张女士再次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重度骨质疏松,腰椎术后等。张女士认为由于公交电车公司司机的过错造成其人身损害,因此公交电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电车公司虽认可张女士所述的事实理由,并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不认可张女士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认为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评定过高,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部分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及其标准是否过高。就公交电车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评定过高,法院认为鉴定机关系根据本案诉争事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鉴定结论,事发之后张女士再次住院治疗与诉争事故无关,因此在做鉴定时未予考虑,因此对公交电车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评定过高的意见不予采信。就张女士主张的三次入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仅第一次入院治疗与本次事故有关,予以认可,张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后两次入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本次诉争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予支持。同时,法院对张女士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一并进行了核算。
最终,法院认定公交电车公司对于张女士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