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倩女幽魂》影片早落幕 投资各方分账起争端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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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同泰吉公司(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与泰吉公司签订《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电影上映后,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泰吉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泰吉公司则认为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未按约投入资金,影响了影片拍摄,反诉要求三公司支付违约金。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吉公司分别返还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部分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和违约损失,同时驳回了泰吉公司的反诉请求。泰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11月17日,该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开庭审理,本案未当庭做出宣判。
按照《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中各方约定,影片投资各方投资比例享有该片的版权及收益权,同时影片的相关拍摄成本应当同收益中扣除。影片拍摄结束后,紫禁城公司、强视影业公司、电广传媒公司致函泰吉公司公司,不认可报告中有关行政费、监制费,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宣发费用、海外宣发费用等计算,要求泰吉公司公司删减。泰吉公司回函上述三投资方,认为上述投资方在函件中的要求不合理,不予接受,其中写明了各项支出的具体删减情况,如蓝凯莎玲、黎俊奇二人的监制报酬已进行了减少。一审庭审中,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主张泰吉公司存在私自列支非正常支出、擅自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影片拍摄等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泰吉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和违约损失。泰吉公司则辩称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摄制、发行成本及相关合同等资金使用情况知会各投资方,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制作费用进行审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各投资方已投入款项,应通过核算影片的具体支出来全面反映投资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泰吉公司主张的蓝凯莎玲和黎俊奇的监制费,在证据中未有各投资方同意二人职务变更的内容,且叶伟信不再担任监制后报酬仍未调减;向案外人支付的宣传费、行政管理费,亦未征得各投资方的同意。故对于上述费用,不应认定为影片的制作和宣发成本,遂一审法院判决泰吉公司在扣除影片的制作费用和宣发费用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处分投资款项、进行收益分配,并支付因为泰吉公司存在虚报成本、收益导致其无法获得返还的投资款及收益造成确定的利息损失。泰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影片制作、宣发成本计算错误,泰吉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赔偿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黎俊奇的监制费和日欣公司的发行费是否应认定为影片制作、宣发成本,以及泰吉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泰吉公司坚持认为黎俊奇作为香港资深电影人,担任监制这一重要职务,并付出心血,应获得酬金,属于影片支出,日欣公司协助完成的电影的宣传推广工作,泰吉公司支付的宣传推广费属于影片影片宣发成本,这些费用不应由泰吉公司单方承担。泰吉公司同时主张,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其他各投资方阻滞收益分配,故不同意支付违约赔偿。泰吉公司还对一审法院对于审计费用的分担提出异议。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则主张根据各方的约定,电影的发行工作由华夏公司承担,日欣公司并非发行公司,故不存在泰吉公司向其支付款项的问题,而叶伟信收取的报酬包括了导演和监制两项工作的酬金,黎俊奇不属于各方约定的监制人选,泰吉公司亦未提交黎俊奇履行监制职责的证据。同时,泰吉公司虚报影片摄制及宣发成本侵犯其他投资方知情权等权利、未按期结算影片收益等违约行为,故应赔偿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损失,亦应根据约定承担审计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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