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办法》共6章46条,分别为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及附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总体要求、监督管理,规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董监高、内控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等职责分工和定位。细化理财公司在内控制度、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账户和销售管理、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关联交易管理、与母行风险隔离、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监管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在信息系统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质量、会计和估值、内控考评、内控培训等方面应遵循的监管要求,以及理财公司内部审计和年度报告义务,监管部门持续监管责任等。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每只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要求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为投资者开立理财账户,理财资金归集、收付和划转等全部流程通过银行账户及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等银保监会认可平台进行。每只理财产品分别设置投资账户,更好追踪资金投向,落实“三单管理”。
《办法》强调,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合理划分投资决策权限,建立投资决策授权持续评价和反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资产投资审核标准、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强调开展投资交易应当使用统一管理的通讯工具并进行监测留痕。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要求理财公司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审慎设定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在同类业务规则一致性上方面,《办法》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在理财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机构信息等。实行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前瞻性识别和防范风险。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记录制度,确保投资和交易相分离,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检查。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信息隔离,防止敏感信息不当传播和使用。依法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设置了为时六个月的过渡期。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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