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村支书私用政府拨款 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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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立明犯贪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赵立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赵立明,原系北京市密云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立明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任密云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密云县水务局经批准组织实施密云县14个乡镇“2009年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一户一表及管网改造工程”,解决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因密云县某村已在2009年前完成该村安全饮水改造工程,密云县水务局某水务站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拨付补助资金人民币27万元,用于该村村民安全饮水管网维护和改造。被告人赵立明于2010年9月25日,以密云县某村农民用水合作社名义与密云县水务局某水务站签订《2009年安全饮水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合同》,并经手领取了水务站拨付的补助资金人民币27万元,赵立明将该笔资金支票存到该村农民用水合作社账户。被告人赵立明未向村集体组织汇报其领取此项资金和资金用途等情况,也未向村集体组织交付此笔资金,其于2010年9月25日至10月14日间将27万元资金取出私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对2009年农村安全饮水改水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交付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政府财政拨付的资金人民币27万元私自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立明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判决:被告人赵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发还密云县某村民委员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立明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立明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经审查,在案合同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人民币27万元的用途是为村安全饮水管网工程,其性质为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该笔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应依法遵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赵立明以其职务身份,在未向村集体组织汇报的情况下,私自领取、决定了上述公款的管理和使用,造成公款私用的结果,使得拨付给村集体组织的公款损失,对其行为应依据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赵立明的贪污行为给村集体组织造成的损失未得到弥补,一审法院所作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量刑过重。基于此,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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