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促销员摔骨折 公司推诿拒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29 12: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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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这个岗位一直被认为是纯粹的临时工岗位,而很多商贸企业也经常临时设立这种岗位来应急并且可以极大减少用工成本,但与此同时促销员的权益保障困难的问题也浮出水面,是否一句临时促销员就可以免除企业的用工责任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结一起促销员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张刚毕业不久,一直没能找到顺心的工作,便找了一份促销员的工作,其内容是受雇于某饮料公司,在某百货超市内为其公司的产品进行促销。小张顺利的工作了两个星期,但不幸总是骤然降临,一天上班时,小张被某百货超市员工粗心洒出的水给滑到了,被超市管理人员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伤情好转后,小张前往社保机构申请工伤鉴定,社保机构说申请鉴定需要提交劳动合同,但小张受伤时入职未满一个月,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前往公司,向公司表示了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的想法,可公司的人却说小张是临时促销员,并不是他们的正式员工,双方是劳务并非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可能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陷入困境的小张决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她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饮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但某饮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其与小张系劳务关系,其岗位为临时促销员,工作性质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但未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小张则主张其是经公司员工丁某招聘、面试入职公司的,招聘时说的岗位就是促销员,也并没有说是临时岗位,公司认可丁某为其公司员工,且丁某招聘小张的事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资格的企业,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张经公司的员工丁某招聘,作为公司的促销员,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小张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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