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劝架无意伤及旁人 致眼部受伤需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29 1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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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张先生在劝架过程中无意伤及同来劝架的刘女士,刘女士眼部受伤,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伙张先生辩称,自己并没有打刘女士,当时另外一个女的和刘女士一人拉着自己的一只手,自己都无法动弹,所以不可能打刘女士。
庭审中,张先生申请的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其均表示当时是另外两个商铺的人打架,张先生和刘女士都是去劝架的,刘女士是被一根白色的架子打到,之后眼角就流血了,但是不知道是谁打的,因为场面比较混乱。刘女士对证人所述均不予认可,其提交张先生在派出所书写的字据一份,内容为:由于五金区10号商户与五金12号商户起冲突,他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无意伤害到同去劝架的刘女士,把她的眼睛碰伤,由于对她造成的伤害,产生治疗的费用,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他愿意支付医药费15000元,2014年8月31日付清。张先生表示,该字据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张先生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依法从派出所调取了书写上述字据时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当时没有人对张先生进行威胁、恐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劝架过程中无意伤及刘女士,导致刘女士眼部受伤,张先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对刘女士所受之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两名证人虽出庭作证,证明刘女士所受之人身伤害非张先生所为,但其证言与张先生在派出所所写书面承诺的内容相互矛盾,相比之下,当事人本人所书写的书面承诺书较之证人证言更具证明力,证人证言不应当予以采信。张先生虽称该承诺书系在受到胁迫和恐吓的情况下所书写,但因其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此亦不应当予以采信。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之诉请,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刘女士所提交证据的情况依法判定。关于刘女士提出的护理费和误工费之诉请,因刘女士未能提交其需要护理的证明以及因受伤所导致的收入实际减少的相关证据,对此不予支持。就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6020.03元、交通费316元。
【法官提示】
劝架本是出于善意,但也应注意行为的尺度和适当性,如因自身行为不慎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损,那么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好比,不小心把他人水杯打碎,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上来说,都应当给予财产受损人相应的赔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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