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一次买卖付两次钱 公司诉退款获支持
北京律师网
2024-09-29 12: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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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在支付货款后,突然又遭对方起诉讨债只能再次付款,无奈起诉至法院申请另一方退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这起债务纠纷。
2014年,李某将通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旧砖货款540 872元,并向法院出示了收货凭证原件,法院审理查明后判令通州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货款238 745.8元,现已履行完毕。近日,通州某公司将梁某诉至法院,称梁某是李某的前男友,公司此前已将买卖旧砖的货款支付给梁某,现在法院判决,要求将旧砖货款支付给持有收货凭证原件的李某,故梁某应当返还此前收到的旧砖货款297 000元。
梁某到庭表示,其与李某原来是同居关系,二人共同与通州某公司做旧砖买卖,2002年,梁某与李某分手。他认可收到了通州某公司的297 000元,但不同意返还货款,因为他是与前女友李某共同经营旧砖生意,此前通州某公司一直是向梁某支付货款,由梁某支付购货成本和工人工资,剩余的钱已经全部被前女友李某取走。李某同时还取走了2011年和2012年期间的全部收货凭证原件。梁某认为,李某在明知通州某公司已经将货款支付给梁某的情况下,仍拿着收货凭证原件向通州某公司重复索要货款,因此应由李某将钱拿出来退还通州某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此前李某和通州某公司案件的判决,梁某认可收取了通州某公司的297 000元,但是梁某不能证明其参与到李某与通州某公司的旧砖交易中,也就是说,梁某不能证明其曾经向通州某公司供货,也不能证明其收取的钱,与通州某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的货款的关联性。因此,法院判决梁某将收取的297 000元退还通州某公司。
【法官点评】
本案反映出,在市场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在买卖合同交易中,买方在付款之后,应该要求卖方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将卖方手中的收货凭证收回;二是如果恋人之间要共同做生意,应做到“明算账”,尽量将家庭收支与经营收支分开,并在财务账本中记载清楚,避免财产纠纷的发生。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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