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随母再嫁异地生活 二十年后起诉兄长分家产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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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幼时随母再嫁,搬到异地生活。二十余年后,张乙将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家院落。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张父遗产已经依法分割,院落内翻建房屋为张甲个人财产,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张甲、张乙本系同胞兄妹。1986年11月25日,张父因病去世,留有某村北正方四间。1987年12月,张母再婚,张乙随母再嫁,搬离本村,因张甲是男孩儿,张母再嫁后,张甲一直居住在原院落内随奶奶宋某一起生活。1992年初,张母离婚,因其患病,张甲将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1996年8月,张甲奶奶宋某去世。同年,张甲在自家院落内兴建西厢房两间。2001年3月3日,张母因病死亡。2006年,张甲在自家院落内北正房东侧接建过道房一间、建南房四间,花费3万元。张乙认为父亲去世时房产并未分割,且哥哥张甲在2006年建房时,母亲宋某亦有出资,遂将张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确认上述院落产权与张甲一人一半。
庭审中,张甲辩称,张父去世后,因母亲改嫁, 1987年12月29日,母亲已经与奶奶和几个叔叔就父亲遗产进行了分割,确定争议房屋及院落均归自己所有,母亲及妹妹张乙带走家中财产2万元,且建西厢房时,张母已经生病,没有能力支付建房款,故不同意妹妹张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甲的四位叔叔出庭作证,均表示,在其兄长张父去世以后,1987年12月29日,应张甲母亲之约,四人及张父、张母及张甲奶奶在该院落内就继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为,因当时张乙年幼,且是女孩,随母亲一起生活,张甲是男孩,与奶奶宋某一同生活。该院落及院落内房屋作价4000元,张甲父母存款共22 000元,以上家庭财产共计26 000元,其中13 000元为张母个人所有。张父遗产为13 000元,继承人为张甲、张乙、张母及宋某。张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张甲,故张甲分得四间房屋及所属院落及现金2000元,张母及张乙各分得遗产折价款3500元,后张母带着张乙及现金20 000元改嫁。此外,张甲还提交了他人证明,证明1996年建西厢房系其个人出资,与其母没有关系。
对上述证人证言,张乙并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财产权。根据张甲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确认,1987年张父去世后,争议的正房四间及院落经继承分割,该房屋及院落的所有权已全部归张甲所有,张甲享有该房屋及院落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其于1996年所建的两间西厢房及2006年所建四间南房及过道房应亦归张甲所有。对张乙认为1996年建西厢房有其母出资的诉讼意见,因其未向法庭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其意见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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