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辱骂法官 男子妨害诉讼被处15日拘留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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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一起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对前来送达判决书的审判人员进行辱骂,在张某经过劝阻仍不改正的情况下,密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张某系密云县某镇人。2014年2月,因对本村一处院落的归属存在争议,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院落原系李某母亲宋某与其继父张甲所建,宋某与张甲再婚后,又生育三子。李某长大后外嫁到临村,其三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在父母过世后一直共同居住在上述院落中,并于生前对院内房屋进行了扩建。因李某的三个弟弟均未结婚生子,在三人相继去世后,李某分别为三人办理了后事。张某与李某的三个弟弟为堂兄弟关系。在三个弟弟去世后,李某曾委托张某照料上述院落。后因院落归属,李某与张某、及张某的兄弟张小某发生争议,李某认为自己是上述院落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遂将实际占用院落的张某、张小某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及张小某出示了己方与李某三个弟弟生前签署的协议,协议上约定张某及张小某照看李某的三个弟弟,待三人去世后,其居住的房屋归集体所有,张某及张小某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法庭查明,李某的三个弟弟均为低保户,在经济上能够自给自足。此外,李某当庭出示了其中一个弟弟给自己书写的遗嘱,其表示死后将其所有的房屋留给姐姐李某。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及张小某出示的协议不具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故判决争议房屋归李某所有。后张某及张小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及张小某仍旧继续占有上述争议房屋,李某遂于2015年6月,再次将张某及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二人腾退房屋,清除院内及院外东侧、东房山墙外堆放的杂物,拆除搭建的棚子等。
因张某、张小某二人均为按照传票载明的时间参与庭审,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7日上,案件主审法官在按照法定程序对张某送达判决书时,遭到了张某的辱骂。主审法官再三劝阻张某,并对张某妨害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均遭到了张某的无视。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最终,密云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张某作出上述处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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