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电梯忽然下坠致受伤 起诉电梯公司获支持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5:23:55
0次
李某在某商场乘坐电梯时,电梯忽然从五楼下坠至三楼,造成李某受伤,进行了手术治疗,李某现将电梯公司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27000余元。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在某商贸城乘坐观光电梯上五楼时,电梯在五楼停止后突然下坠至三楼中间,将原告和另一名同伴王某致伤。王某当即拨打了110求助,后在商场保安和其他人员撬开电梯门后原告等人被解救出来。事故发生后,原告腰椎顿感疼痛难忍,便当即找到商贸城的物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说此部电梯还在试运行维修期间,曾发生过多次坠梯事故,全由电梯公司负责,并立即打手机通知电梯公司。该公司派技术人员赶到出事地点,带原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原告早在2011年9月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腰部骨折,在某总医院安装钛合金内固定,正常工作生活从未感到不适,不需要做手术。但因此次电梯坠梯事故,造成原告手术内固定松动变化,经医院诊断检查,需手术拆除,原告后做手术拆除内固定,住院22天。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545.13元、误工费5372元、护理费3687元、营养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720元,合计27564.13元。
被告某电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作为生产者,一直都是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生产的,产品都具有合格证及验收报告。2.原告所述的电梯坠落后停止的情况,经我方技术人员事后检查,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该装置停止产生的震动经科学计算,相当于从约10厘米的高度跳下来的震动程度,无法对人身造成伤害。3.事发当时,电梯内乘客共有约10人,除原告外,其他人均表示身体无异常,被告以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的目的,带原告去医院诊断。经医院诊断,原告当时患有软组织损伤,无其他异常,但该软组织损伤也未必是电梯坠落造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某因电梯从五楼坠至三楼的事故造成伤害,作为电梯生产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其自费项目金额予以核定;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本院根据原告本人就医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酌定。综上判决被告某电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574.5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