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娱乐体验卡丁车被撞伤 超车者被认定主要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5: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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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行驶过程中被后方欲超车的柳某撞伤,造成右腿骨折。徐某将撞伤自己的柳某和青泉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改判柳某对于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青泉公司承担40%的责任。
25岁的徐某于2014年6月15日,到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晚9点40左右,徐某在驾驶卡丁车过弯道时,同场玩家柳某驾驶卡丁车在后过弯道。因柳某驾驶的后车在弯道处与赛道人字形路肩相撞后向上弹起,下落过程中轧上徐某正在驾驶的卡丁车前部,造成蓄谋右腿受伤。受伤后徐某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柳某在医院缴纳了3万元的住院费,青泉公司实际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
徐某认为,柳某的强行超车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而作为经营者的青泉公司没有进行事前的培训和相关危险性告知,没有进行有效防范,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青泉公司和柳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柳某过于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鲁莽驾驶,另一方面也与赛道的设计有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青泉公司与柳某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3。最终判决柳某承担各项费用7万余元,青泉公司承担各项费用12万余元。宣判后柳某和青泉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柳某和青泉公司就徐某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于柳某超车过程中卡丁车撞击人字路肩弹起后,失控卡丁车倾轧于徐某驾驶车辆的前部,从而造成徐某的人身损害。柳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弯道超车的危险,并应在超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行驶,但因柳某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超车行为造成车辆失控,并最终造成徐某受伤。而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明确是因赛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故应认定柳某作为侵权人对徐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青泉公司虽主张对玩家进行了口头告知并且提交了安全培训视频,但并未能够证明对二人进行了充分告知,故青泉公司在驾驶及赛道安全告知方面未尽到场馆提示义务。据此,法院认定青泉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北京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按照柳某和青泉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柳某承担60%的侵权责任,支付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3万余元;青泉公司承担40%责任,负担徐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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