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机票代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被判退还票款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0:50:21
0次
因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所购机票无法使用,姜女士将某机票代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票款。近日,经北京二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机票代售公司返还姜女士1.5万元的协议。
2013年9月,姜女士通过机票代售公司电话预定了4张北京往返洛杉矶的机票,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给机票代售公司作为定金,并约定定金折抵票款。后姜女士再次通过银行汇款1.73万元给机票代售公司作为机票款。经双方协商,姜女士选择全日空航空公司转机方案,即北京往返洛杉矶在日本转机。机票代售公司为姜女士出了2013年9月首都国际机场出发经日本东京中转去往洛杉矶的机票,以及同年10月洛杉矶机场出发经日本东京中转返回首都国际机场的机票。姜女士在向全日空航空公司致电验证机票时,全日空航空公司告知其在东京成田机场和羽田机场之间摆渡需要出海关,办理过境签证。此时办理日本过境签证已经来不及。在此情况下,姜女士要求机票代售公司退票,并多次与该公司职工电话联系退票事宜。机票代售公司与姜女士就退票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机票代售公司告知姜女士,如果确定退票,应发邮件至机票代售公司邮箱确认。此后,姜女士与全日空航空公司电话联系,得知全日空航空公司已经办理退票,故未给机票代售公司发邮件。
后姜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机票代售公司未事先告知该转机机票成行的相关要求,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机票,导致最终不能成行,产生的退票费应由机票代售公司承担。自己电话咨询了全日空航空公司,确认订购的机票已经退票。故请求判令机票代售公司返还1.83万元机票款。机票代售公司辩称,由于签证的原因导致最后没法使用机票,与公司没有关系。双方同意将2013年9月的座位取消,取消座位并不等于退票,公司已经告知过姜女士,如确认退票应该发邮箱申请,才可以做退票手续,但是姜女士没有发送退票申请,耽误了最佳退票时间,导致现在机票已经过期,不能退还,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姜女士不能成行的原因是机票代售公司在介绍行程时,没有将在东京成田机场与羽田机场换乘时需要办理签证手续这一重要事项告知姜女士,对此造成的后果,机票代售公司应承担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航空公司与代理公司之间的专业性很强的约定,不能强行要求他们理解“退订航班座位不等于退票”。姜女士已经从全日空航空公司处得知机票已经退票,并且已经多次与机票代售公司就退票费事项进行沟通。因此可以推定,姜女士购买的4张机票已经退订。至于该机票是否过期以及过期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机票代售公司自行承担。据此,判决机票代售公司返还姜女士1.83万元机票款。
判决后机票代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后在二中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