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将回迁楼房赠给母亲,其妻知情后以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将共有房屋赠与其母亲的行为无效,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结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王某于1989年申请取得位于延庆镇某村的宅基地一处,并在父母帮助下建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一间。1994年9月,冯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与王某之母崔某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
因与父母闹矛盾,冯某与王某结婚不久就搬出去居住了。王某称:“我与妻子结婚之后没多长时间,因为我们跟父母的关系不好就搬出去居住。这房是我父母的,让我住我就住,不让我住我就出去租房。”母亲崔某则称:“儿媳虐待我孙女,我俩打架后,她就走了一直没有回来住。”
据了解,诉争院落经过多次翻建、装修。2009年诉争院落拆迁,王某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延庆分中心签订《拆迁协议书》,置换两套三居室和一套两居室住宅。2013年5月24日,王某在延庆镇拆迁办公室出具的《定向安置确认单》上将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人登记到其母崔某名下。现冯某以丈夫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回迁的楼房赠与给崔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冯某的利益,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因崔某户籍并不在本案诉争院落,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其对诉争院落宅基地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王某与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家庭为单位,属于户内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作为家庭的代表,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虽为王某,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故王某之妻冯某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现诉争院落已被拆迁,拆迁利益中应有冯某的相应份额。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崔某作为同一家庭的共同成员,对于拆迁利益中含有冯某的相应权利应当是明知的,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且侵害了冯某的权利,应属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