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开发商的新风系统高于市场价数倍,多位业主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法院以综合理解双方所签协议并非显示公平为由,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该批案件。
2014年4月间,彭某等业主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于各业主购买的房屋的的坐落、面积、价款等做了相应约定。与此同时,该开发商还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改造协议书》,约定业主自愿委托开发商实施进行地暖管线、自来水和中水管线施工改造,增加安装智能环保通风系统,并约定施工改造费用为38万元。
彭某等业主实际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出售给其的新风空气过滤系统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在签订《施工改造协议书》时,开发商对新风空气过滤系统充分知晓,而其则经验不足,进而使得《施工改造协议书》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应予撤销。
开发商在一审中辩称,根据协议约定,彭某等业主无权单方撤销协议。同时,彭某等业主在购买房屋前,其曾明确告知商品房和施工改是一体的,因此不存在彭某等业主所说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商品房和施工改造协议单价符合同期楼盘价格区间,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彭某等业主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施工改造协议书》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了彭某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彭某等业主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签订《施工改造协议书》时,其对新风空气过滤系统不了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显示公平,故开发商构成欺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施工改造协议书》。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彭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施工改造协议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对合同条款有充分理解。同时,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施工改造协议书》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标的属整体销售,相互关联,不能单一以新风系统的价格衡量合同是否公平,而应当进行整体评价。彭某等业主仅以《施工改造协议书》主张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彭某等业主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