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邓超被“出轨”名誉受损 三博主道歉赔偿10万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0:49:47
0次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邓超出轨门”名誉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三微博博主未经核实亦无基本事实证据,在微博发布“跑男出轨”、“邓超”等内容形成大量网络用户讨论,造成对邓超个人品行的贬损,一审判决新浪微博“圈内老鬼”使用人夏某、“娱乐圈揭秘”使用人雷某、“圈贰爷”使用人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
邓超诉称,2015年6月17日,夏某在新浪微博“圈内老鬼”账号发布内容为“哎!又一跑男出轨了”、“明天10点,约?”的针对我的造谣诽谤内容,之后雷某、郑某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娱乐圈揭秘”、“圈贰爷”在微博上迅速呼应,分别发布了“邓超”、“跑男出轨确定了。已和主编达成共识,准备挑个良辰吉日公布证据,都是你们想知道的。时间定在明早10点,大伙觉得如何?”,大肆对我进行造谣诽谤。由于三人的恶意造谣诽谤,前述微博一经发布便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浏览者转发评论,自2015年6月17日起,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迅速形成“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截至起诉之日,该话题已经被阅读6.1亿,26万人参与讨论。
邓超认为,三被告恶意中伤、造谣诽谤,给其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三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夏某、郑某均未在答辩期内答辩。
雷某书面答辩称,2015年6月17日当晚,“邓超出轨”关键词出现在微博热搜榜很久后,其在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邓超”二字。当时并未了解事情原委,只是知道邓超进了热搜榜,于是断定邓超在第二天可能会上媒体头条,所以才写下“邓超”二字,但并未提及其出轨。其与新浪微博用户“圈内老鬼”等当晚提及邓超出轨的微博用户均不认识,也无串通,因此另外两被告在我之前发布过的信息与己无关,其微博没有关注另外两名被告,在发布“邓超”二字微博之后大约2小时,其看到了相关用户发布的一系列出轨传闻,之后认为所发布信息不妥,随后删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某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圈内老鬼”账户的使用人,雷某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娱乐圈揭秘”账户使用人,郑某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圈贰爷”账户的使用人,上述微博账户截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微博粉丝量分别为72万、257万、12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言论随意性更强,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不当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对象、具体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本案中,邓超除作为男演员的身份外,在其家庭生活中的人父、人夫身份也广为人知,邓超因其在演艺事业中的表现和家庭身份的公众知晓度,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因三被告已自行删除了侵权微博,故邓超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夏某虽曾发布过赔礼道歉的微博,但该内容已删除。
结合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夏某、雷某、郑某在其各自新浪微博账户首页连续三天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邓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同时驳回了邓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邓超的代理律师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