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物业分公司于2013年将昌平区北七家镇某仓库出租给北京百利通盛商贸公司使用。近日,物业分公司以商贸公司违法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物业分公司的诉求。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29日,一商物业分公司(甲方)与北京百利通盛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将此地用于存储家用电器商品及办公,若未经甲方同意改变租赁物业用途,进行违法活动,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企业声誉、经济利益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015年4月8日,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认定:诉争场地内存在旧空调清洗、翻新、组装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存在安全、治安、消防隐患。而后,向物业分公司发出“北七政函(2015)13号”《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关于配合开展清理腾退工作的告知函》。
物业分公司收到相关通知,便以律师函方式,将北七家镇人民政府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文件和约谈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商贸公司。同时,还指出商贸公司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且危害公共利益并已涉嫌违法,因此要求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然而商贸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声称:“公司不存在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因此表示不接受。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判决支持了物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败诉的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的用途为存储家用电器商品及办公,但商贸公司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约定,并因此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故双方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物业分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让商贸公司腾退租赁场地。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