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不服新能源补贴告知 市财政局市政府被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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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关于北汽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信息公开申请,市财政局向王某公开相应信息后,王某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故王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彦明出庭应诉。

  2014年12月4日,市财政局收到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王某要求市财政局以纸质文本形式分别公开“财政局对北汽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文号”、“2013年至今对北汽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数量”。2014年12月22日,市财政局作出第44号、第45号告知书,告知王某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其中,第44号告知书通过附件京财经一[2014]449、京财经一[2014]1271两个正式文件告知相关的补贴依据及标准。第45号告知书告知了补贴数量。市财政局将上述告知书及其附件邮寄送达王某。

  王某不服上述告知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4月27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决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30日。2015年5月11日,市政府作出第304号、第305号决定书,决定维持第44号告知书、第45号告知书,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市财政局与王某。王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确认市财政局的告知书违法。

  王某诉称,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与财建[2013]551号文中规定的应补贴金额有很大出入。2013年的补贴在告知书附件京财经一[2014]1271号文拟定之前便已拨付。另外,市政府超期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程序违法。

  市财政局及市政府则认为,市财政局按照王某的申请依法作出告知,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妥。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考虑到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并将延期通知书送达王某。市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市财政局已经公开了王某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其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复议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6年5月18日下午,一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彦明出庭应诉。

  二审中,王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快递回执单,证明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15年2月17日,而不是2015年2月25日。二、京财经一指[2013]2129号通知,证明市财政局在2013年进行超额补贴。市政府认为第一项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其已经在一审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市政府是在2015年2月25日收到的复议申请。市财政局对第二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告知书与王某的申请是否相对应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针对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告知书与王某的申请是否相对应,王某对京财经一[2014]1271号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文件是在王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制作的,且该文件是在2014年制作的,不能作为2013年补贴的依据。市财政局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王某的申请告知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市财政局在一审中陈述财政补贴与一般行政行为不一样,如有必要,财政补贴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不是必须于公布之后才可以执行。

  针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王某主张其是在2015年2月16日向市政府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市政府于2015年2月17日签收,一审认定王某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复议错误。市政府于2015年3月9日向市财政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违法,法律规定是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送达。市政府向王某送达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超期。

  市政府则主张其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复议申请, 2015年2月18日至24日是春节法定假期。市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向市财政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财政局于2015年3月9日收到,送达程序并不违法。市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同日向王某送达,邮件被退回,后市政府进行了第二次邮寄,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签收。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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