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单位漏缴个税致无摇号资格 男子起诉索赔未获支持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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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工作疏忽,未代缴李先生2009年度、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后单位虽进行了补缴,但2013年李先生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时,被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为其未在京近5年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认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其无法取得购车资格,故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到单位工作。在2014年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所以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但李先生的工资单显示其已经在2009年、2010年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是单位没有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现在无法在北京取得购车资格。故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此单位辩称,我方代扣而没有代缴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并不是给李先生造成了直接的损失。我方依法为李先生补交了个税,并交纳了相应罚款,我方行为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 购车指标本身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不是人身或财产权利,我单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以单位未连续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的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否有侵权行为,三、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单位工作疏忽,2009年度、2010年度,在代扣李先生个人所得税后未向税务机关进行代缴,使李先生在2009年度、2010年度无个人所得税交纳记录,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考虑损害后果是否发生及与单位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需要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未能获得购车摇号资格,与金钱利益无必然直接联系,其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缺乏依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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