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新修订的《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等。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同时,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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