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孙某为向债务人曹某索取债务,被告人刘某提议找来人手,在孙某向曹某要账时,看住曹某不让其跑掉。为此,刘某找来被告人钱某,钱某找来被告人杨某,杨某找来被告人张某,钱某、杨某、张某三人来北京与陈某、孙某、刘某见面,说好在第二天陈某、孙某要账时帮忙看住曹某。孙某答应在事情办完后,给钱某、杨某、张某等人一些钱作为好处。
2015年10月20日,陈某、孙某、刘某、钱某、杨某、张某六人守候在债务人曹某居住的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在曹某出来后将曹某带离。先后将曹某带至某银行与宾馆,并对曹某继续看守。期间,经孙某授意,杨某、张某在车上对曹某进行殴打。之后,孙某提供塑料绳,钱某、杨某、张某用塑料绳对曹某进行捆绑,逼迫曹某写下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及关于欠款情况的材料。
其后,孙某欲将曹某带到内蒙古自治区,途径京藏高速延庆营城子收费站时,曹某与钱某、杨某、张某在车内厮打碰到方向盘,汽车撞上护栏无法行驶,钱某、杨某、张某下车后再次殴打曹某,曹某趁孙某等人不备跑到营城子收费站岗亭内求救报警。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营城子收费站附近将孙某、钱某、杨某、张某传唤到康庄派出所接受讯问;23日,刑侦人员根据线索通知陈某、刘某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为索取债务,通过被告人刘某找来被告人钱某、杨某、张某,非法剥夺债务人曹某人身自由,且使用捆绑恶劣手段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孙某、刘某、钱某、杨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亮点:年底了,债权人开始讨债,本案向债权人宣传正确的讨债方式,切不可因为自己的“要钱心切”,将自己送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2日于延庆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敬请关注。